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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控股或参股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REITs试点
时间:2021-03-19

日前,证监会在官网上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66号提案的答复》表示,适当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利用自身及境外母公司优势开展相关试点类业务,深化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外资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境内资本市场创新与发展,在产品创新(如REITs等)、交易制度设计(如红筹回A、推进注册制等)、市场结构优化等方面切实贡献智慧、经验与行动,真正实现“为我所用”。在境内公募REITs试点过程中,证监会将积极吸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支持REITs业务经验丰富且符合条件的外资控股或参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REITs试点,促进基础设施REITs业务规范发展。

全文如下: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6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金融机构、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利用自身及境外母公司优势开展相关试点类业务,深化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中介机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资本市场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前提下,我会一贯支持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并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与比较优势拓展相关业务。2020年1月1日和4月1日,我会先后取消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此外,业务范围方面,外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已实现与内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同等国民待遇。截至2020年8月底,已有8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1家外资控股基金公司、1家外商独资基金公司和1家外商独资期货公司相继获批。此外,有部分合资证券公司向我会表达了扩大业务范围的意愿,目前正在积极准备中,我会将在收到相关申请后,依法审批。

2020年7月10日,我会与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并明确境外总行应承担的责任,强化配套风险管控安排。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子行一体适用。目前,已有2家外资银行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另有数家外资银行提交了相关申请,我会正在依法审核。我会一贯支持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外母公司为其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以及营销渠道等方面依法提供支持,充分利用境外先进经验,多渠道参与境内资本市场建设。

二、关于促进外资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境内资本市场创新与发展,在产品创新(如REITs等)、交易制度设计(如红筹回A、推进注册制等)、市场结构优化等方面切实贡献智慧、经验与行动,真正实现“为我所用”

(一)关于促进外资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境内资本市场产品创新

目前,全球有42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REITs制度,截至2019年底,全球公开上市的REITs市值超过2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公开上市REITs市值超过1万亿美元,亚洲地区公开上市的REITs市值为2924亿美元。国际公募REITs市场的发展,为我们开展REITs试点提供了有益借鉴,部分国际金融机构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市场开展公募REITs业务,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2020年4月24日,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8月6日,我会发布实施《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54号)。在境内公募REITs试点过程中,我会将积极吸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支持REITs业务经验丰富且符合条件的外资控股或参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REITs试点,促进基础设施REITs业务规范发展。

2018年3月,我国第一个国际化品种原油期货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市并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随后铁矿石、PTA、20号胶、低硫燃料油等期货品种陆续对外开放。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提高市场开放程度,扩大特定品种范围,探索结算价授权等开放路径,支持鼓励外资机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价格影响力。

(二)关于促进外资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境内资本市场交易制度设计和市场结构优化

新《证券法》将多层次资本市场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三个层次。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不断推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明确交易所市场板块与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间的定位,持续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更好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在红筹企业境内上市方面,2020年4月30日,我会发布实施《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6号),沪深交易所也针对红筹企业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分别发布了相应的监管安排和信息披露指引。在试点注册制改革方面,2019年7月22日,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落地实施。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实施。科创板设立和创业板改革丰富和完善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此外,为了加强各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功能,拓宽上市渠道,我会于2020年6月3日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基本制度。

在上述相关规则起草过程中,我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纳了部分外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出的合理建议。同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外资金融机构来华投资展业的积极性日益提升。我会支持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参与境内资本市场建设,完善资本市场机制,优化市场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三、关于采用适当形式促进金融行业信息交流与知识共享,帮助国内金融机构积累必要的知识与经验

为配合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工作整体部署,我会持续加强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沟通,已建立起多层次、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在相关规则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外资金融机构的相关意见建议,回应关切。此外,指导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经验交流、座谈会、案例分享等形式,为外资与内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之间提供信息分享平台,为国内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走出去”提供经验借鉴。

四、关于强化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国家金融安全

在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同时,我会坚持“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的监管目标,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跨境数据交换和监测协作机制。对于外资控股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我会要求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总目标,稳妥有序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继续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