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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监管,平稳转型,信托行业可以怎么做?
时间:2020-07-10

距离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出台已过去两年有余,今年年底,资管行业过渡期即将到期,关于这一期限能否满足金融机构顺利完成调整,市场上存在诸多讨论。

回顾信托行业过去的发展,伴随着相关法律的落地,我国信托业务自2001年开始规范发展,行业规模迅速增长,直至资管新规发布,行业资产规模才开始逐步下滑,进入了长达两年的“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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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Q1-2019Q4信托资产规模、同比增速及环比增速(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理事长尚福林认为,资管行业前期快速扩张过程中,暴露出了嵌套投资、期限错配、监管套利等违规问题,积累了金融风险。经过前期治理规范,行业转型发展已到关键时期,任务挑战依然艰巨。监管制度顶层设计应当在保持战略定力的基础上,主动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加以优化完善。

一、信托行业要如何在本轮变革中进行自我调整?

7月7日,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联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在线上发布了《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报告》,多名来自学界、业界的研究人员共同撰写,为中国资管市场参与主体和监管部门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具体到信托方面,展望未来,报告指出,对于国内牌照类信托业务来说,不同资管子行业的牌照监管差距将逐渐弱化,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禀赋,选择具备优势的牌照类业务进行发力。其中,资产证券化业务和消费信托业务或将成为重要发展方向。

针对目前信托业务种类多、差异大、监管难、本源业务发展偏弱等问题,报告提出了“按照功能监管原则,采用牌照管理的方式,对信托业不同类型的业务进行区分和监管”。具体施行方式举例如下:

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

①如果是私募发行,则私募投行牌照即可;如公募发行,则需获得证券公司牌照;

②对于信托业已经实际开展,并具备较长历史经验的业务领域,例如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仅担任受托人角色的,可在信托牌照下直接经营;

③对于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任承揽、承做和承销业务等为融资方服务的业务,应按具体发行方式获得相应牌照。

在制度供给方面,除加快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外,对慈善信托、家族信托、养老信托、REITs 等监管鼓励的信托本源业务或创新业务,可以参考国际已有经验和标准,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信托行业与国际接轨,帮助行业转型。

二、综观资管行业,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报告主体部分列出了四项国内资管行业的主要风险点:

1. 直接融资间接化:银行以资管业务的名义开展间接融资业务,从而使之免去监管体系中资本充足率方面的限制,但实际上银行仍然承担着此类业务的主要风险。

2. 投资业务融资化:资产管理机构实质上服务于融资方,并以此获得收入,此举加剧了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价格失真,同时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

3. 私募产品公募化:原本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产品将募资范围扩大至社会公众,并且在产品形态上实施标准化管理,使其风险及收益特征接近公募产品。

4. 市场主体行政化:行政化的主管削弱了市场化监管的职能和作用,较多的指导和规定将市场主体的分散决策限制在监管当局集中决策的范围内,降低了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为化解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实现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平稳转型,报告分别从监管侧和银行主体两个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案。

对于监管方来说,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尽快建立统一的公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础上,可将资管行业的过渡期延长两年,至2022年底。

同时,监管应将本次行业改革的目标和重点放在旧理财产品的压缩上,将复杂的资产处置留给各银行依据自身情况自行决策,也即避免直接干涉,保证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相对应地,机构一方应该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旧理财产品,重点是压缩规模。

报告提出了三种可以参考的处置渠道:

1. 回表处置:监管部门对于回表资产和相关银行适当放宽考核指标和限制,鼓励老资产应回尽回、尽回快会,并在回表后按真实的资产质量计提准备。对于老资产回表后需要补充资本的,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优先审批永续债、次级债和再融资。

2. 资产证券化:银行理财作为滚动投资投向重要基础设施等PPP项目的,可以转为公募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的试点,同时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为私募证券的创制和发行提供投资银行服务。

3. 不良资产处置:将还有交易价值的表外不良资产打包推向市场。符合核销条件的老资产,应当回表及时处置,财税部门给予核销程序便利和税收支持。

总而言之,上述举措的目的是在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给银行以充分的自主安排空间,以此模式尽快推动此前产生的大量表外资产得到妥善处置,完成新老产品转换,降低金融体系风险,为后续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铺路。